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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土地纠纷的六脉神剑让农民纠纷不求人!

    信息发布者:s10153997
    2016-12-07 00:00:42   转载

    一、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,未经政府调解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。

    2004年版的《土地管理法》里面,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: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处理。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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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地圈在这里并不想讨论这条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(即使讨论了也对结果毫无影响)。通过土地管理法的这条规定,我们可以看出。土地有纠纷,首先应经过调解,而调解的首选单位就是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,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不经人民政府调解的,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。

    二、在纠纷解决之前,土地要保持现状。

    农村土地目前就三种权利。耕地和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耕地地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,宅基地分为使用权。

    在纠纷解决之前,当事双方或多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或破坏现有建筑物,直至争议解决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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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、以前有协议的,如果不违反法律协议为准。

    农地圈实际工作过程中,接触农村的土地纠纷事件实际上是很多的。很多在使用权和经营权出让的时候,双方方已经签署过对应的协议。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的,并且协议也不违反国家政策,应该予以保护。

    违反国家政策的具体含义,主要是指小产权房。所以在当前阶段去农村买卖宅基地还是有一定风险的。因为不管你的协议如何签,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

    四、现有政策和过于过去政策有冲突的,要考虑双方意见协调。

    目前的法律一直在变。很多以前不合法的事情现在都合法了。比如原来就不允许农民私自承包土地,原来越不允许农民宅基地在村以外的范围买卖。但随着现在形势的变化,这些法律逐渐的弱化甚至消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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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很多历史纠纷,在当时并不符合法律条件,但现在是符合的。这种情况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意愿和历史因素,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、政策,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协调。严禁单方且武断的解决事情。

    五、土地纠纷解决之前无法维持现状,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定第三方使用。(神规定)

   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,如无法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维持现状时,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,以保护争议的土地,争议双方均须服从,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,不得煽动群众闹事,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。

    六、土地纠纷处理需要秉持三大原则。

    以法律为基础(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,保护国家、集体的土地所有权,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),在现实的基础上参照历史,兼顾国家、集体和个人的利益,土地纠纷协调和判决过程要合情合理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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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地圈提醒:这几句话虽然大家看起来没什么特别的。但实际上,表明了法律处理的一个顺序性问题。说明了各种原则都有冲突的情况下,应该首先按哪个原则处理!希望大家能够准确地领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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